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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级大国民 数位修复版》
你一定會注意到電影海報中,陳政一高舉「2、1」那雙引人注目的手勢。就是暗指臺灣史上最惡名昭彰的法律「二條一」。 1949 年時,政府頒布《懲治叛亂條例》,其中第 5 條規定:「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白話來說,你只要被認定參加「叛亂組織」(像是讀書會),就有可能被判無期徒刑。 如果又曾有「顛覆政府」的言行,則是直接適用「二條一」,也就是《懲治叛亂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犯刑法第 100 條第 1 項、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04 條第 1 項之罪者,處死刑。」 在當時,只要犯了上述的罪名,通通從普通法的刑法,改為適用特別法的「唯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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