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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六十九信》
18:20 當獄中的政治犯槍決以後,會貼出一紙公告,通知家屬在三天內來領取。在清點以及沒收財產以後,由家屬繳納「贖屍金」和「子彈錢」以後才能領回遺體。贖屍金的費用有不同說法,比較常見的是以子彈數目計價。槍決通常開三槍,會在犯人身上打穿六個洞。一個洞單價一百元,加起來就是六百元,這樣的金額大約是公務員三個月的薪水,普通家庭根本難以負擔。六張犁園區內的受難者名單以家庭無力支付相關費用的本省人以及難以通知家屬的外省人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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